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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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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

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

“房产证今天办好了,我心中的石头(shítou)落(luò)了地。”日前,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从诉讼到申请(shēnqǐng)检察监督,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遗产分配越(yuè)闹越僵,而这场纠纷还要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

2022年11月,何(hé)(hé)女士的父亲老何因病(bìng)去世,留下房屋三套、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住院治疗期间,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交代了(le)财产分配意愿,并由何女士录音:三套房屋分别(fēnbié)由再婚妻子许女士、母亲程女士、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yītào),程女士、何女士另各继承10万元现金。老何去世后,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yízhǔ)录音内容分割遗产,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遗嘱,且录音时除老何外,只有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liǎnggè)人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rènkě),遂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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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shěnl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第1140条规定,以录音(lùyīn)录像形式立的(de)(de)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老何(lǎohé)在交代遗嘱时,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无法律效力,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023年5月,法院作出(zuòchū)判决,老何的三套房产中,一套婚前个人所有已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各一套,待(dài)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如(rú)当事人仍有争议,可(kě)另行提起(tíqǐ)诉讼。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予以平等分割。

“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jiāodài)遗嘱,为什么(wèishénme)不能按他的意愿分配?”一审判决生效后,何女士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了老何的录音这一(zhèyī)重要证据,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且对老何的遗产范围(fànwéi)认定(rèndìng)不当,未依法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2023年10月,何女士向(xiàng)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2023年11月,何女士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依法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lǎohé)的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遗产、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nàrù)遗产分割以及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fǎlǜxiàolì)三个争议点进行(jìnxíng)审查。

经全面审查、厘清(líqīng)案件脉络,检察(jiǎnchá)机关(jiǎnchájīguān)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wú)危急情形,录音因缺乏见证人、未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de)个人合法财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无法确定为遗产,故原审(yuánshěn)对案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fángwū)未作处理并无不当。同时,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和公积金余额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给三名继承人,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且对现金计算错误。2024年3月,蓬安县检察院(jiǎncháyuàn)向法院发出(fāchū)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le)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

然而,何女士(nǚshì)、程女士、许女士三人对房产(fángchǎn)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均要求对案(duìàn)涉三处争议房产进行分割。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并结合各(gè)继承人预期的基础上提出方案;联合法院多次(duōcì)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模式召开调解会,向(xiàng)当事人释法说理,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

最终,何女士、程女士、许(xǔ)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老何(lǎohé)已办理产权(chǎnquán)的房屋由何(yóuhé)女士继承,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女士继承,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的分配以法院再审(zàishěn)裁定为准。今年3月(yuè),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给(gěi)付现金,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

以形式要件保护遗嘱的真实性(zhēnshíxìng)

相较(xiāngjiào)于(yú)书面(shūmiàn)遗嘱(yízhǔ)(yízhǔ)(yízhǔ)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可以避免记忆偏差,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表达意愿。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huòzhě)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老何虽留有录音遗嘱,但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mínfǎdiǎn)第1154条的(de)规定,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老何的遗产应按(àn)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对订立遗嘱的(de)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被继承人表达(biǎodá)意愿的自由,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wéixì)亲情的纽带(niǔdài)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jiǎncháguān) 何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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